万泰注册研究生院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 2012-08-27 16: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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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泰注册研究生院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29号)文件,参照《万泰注册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院发学字[2006]155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效益和作用。奖学金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万泰注册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经国家批准从港澳地区及其他国家录取的、在万泰注册所属各研究院、所、中心、台、站等承担研究生教育工作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研究生院和所在培养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三)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校学习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第三章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及标准  

第五条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及标准(单位:元/学年):

等级

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

一等奖

6000

8000

二等奖

4000

6000

三等奖

3000

4000

 

第四章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每学年受理一次,程序如下:  

(一) 8月底,教育部下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名额;  

(二) 9月初,研究生院组织奖学金申报和受理各培养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  

(三) 9月底,研究生院组织对培养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确定建议获奖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 10月中旬,研究生院将建议获奖名单上报教育部。  

第七条奖学金的申请  

(一)符合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在学学生可在每年9月份之前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连续申请。  

(二)申请表格《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可直接向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索取,也可从研究生院网页www.gucas.ac.cn下载。  

(三)培养单位在申请人提交的《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研究生院进行评审。  

第八条研究生院召集有关专家,组成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培养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等级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合格学生名单。  

第五章奖学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九条研究生院收到教育部拨款后,通过培养单位向奖学金获得者发放奖学金。  

第十条为做好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管理工作,由培养单位按月造册发放,确保奖学金全部用于获奖港澳及华侨学生。  

第十一条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资金管理接受审计、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不适用于自费兼读的港澳及华侨研究生。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研究生院国际合作处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