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加速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

作者:吕磊 2021-11-29 16:39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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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划》),对未来五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激发创新活动等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在于通过对智力创造成果赋予财产权保护,进而激励智力创造、鼓励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投入、维护市场竞争等。因此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我国实现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与必然选择。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后,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四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的科技创新能力得到了显著提高。国内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从“十二五”末的6.3件,增加到15.8件,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数量已经位居世界前列。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水平得到了提高,尊重知识、崇尚创新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普遍共识。

  2008年,国务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知识产权建设工作首次上升为国家战略;2017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知识产权规划首次列入国家重点专项规划。“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再次作为国家专项规划发布,成为国家整个“十四五”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知识产权工作一贯的高度重视,也彰显出知识产权工作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激发创新活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保障,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创新能力的建设。

  完善优化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体系。自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通过四十余年的发展建设,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如,我国已分别制定通过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垄断法等,并相继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立法需要进一步加快,使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更加完备;同时很多新业态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逐渐凸显,需要加快研究,进一步明确这些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为了满足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需求,不仅需要修订和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还要加快关系到商品生产、商业经营等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步伐。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于生活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地理标志对于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至关重要,来自名产地的农副产品不仅可以实现高定价,还可以获得高销量。因此加快地理标志的立法,将会推动我国农产品品牌化发展,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的升级,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生产和商业经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当前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概括性规范,因此必须加快商业秘密的专门立法,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

  此外,《规划》重点指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当前以人工智能、大数据、基因技术等为代表的新业态新领域的发展增速明显,并且引领和带动了传统制造业、服务业的升级与改造。然而对于这些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还不够深入,对于新业态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方法需要不断完善和明确。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近年来短视频、网络直播、视频网站等新媒体的发展迅速,也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根据新媒体的技术和传播特点,加快新兴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完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保障新媒体产业的健康发展。

  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效能。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系完成了重大革新,建立了重庆、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知识产权法庭,知识产权审判万泰和人员队伍更加专业化。在行政管理和执法方面,2018年成立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并重新组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和执法能力。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对司法审判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网络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电子商务活动中存在的跨部门、跨区域等特点,给行政执法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规划》立足于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要求,在司法保护领域,明确指出提升司法保护能力。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也在快速增长,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审判质量和效率的要求不断增加。在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进行重大革新后,在新的发展时期需要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特点,继续对知识产权的审判机制和体制进行深入改革,适应社会发展对于司法保护的迫切需求。尤其是要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标准的统一,使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形成有机衔接和优势互补,这既提高了执法效率和质量,又进一步加快了纠纷解决效率。

  在行政执法领域,重点强调提高执法效能。近年来,为了抢占市场优势,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更加突出;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群体侵权的活动也是屡禁不止,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在关键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展开行政执法的专项行动,加大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查处范围和处罚力度。除此之外,网络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也是商业经营活动的发展趋势,为了应对网络经济的新特点,监管部门应当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总的来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不断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特点,健全新机制、利用新技术,不断提升保护效能,加强执法力度。

  革新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制促进科技创新 

  在知识产权运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域,我国先后制定和通过了《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并推出了一系列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进行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政策文件。这些法律规定和政策文件的实施,推动了我国的知识产权运用与科技成果转化。然而我国长期以来在科技创新领域还存在着“重科研,轻转化”的问题,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不仅存在着法律规范不健全,还存在着管理不到位,人员万泰能力不足等问题。主要表现在:高校和科研院所缺乏知识产权处置的自主性,转移转化万泰和工作人员缺乏专业化能力和激励机制,科研项目脱离市场需求和产业需求,产学研三方缺乏协同等。针对知识产权权益分配、运营能力、协同创新等几个关键领域存在的痛点,要进一步打破制约我国知识产权运用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制度约束。

  在立法赋权方面,2021年新修订的《专利法》在第6条增加“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在第15条增加“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专利法》新增内容的目的在于充分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推动建立权利义务对等的知识产权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在此基础上,还需要继续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旨在赋予科研人员更多的自主性。真正落实知识产权转化奖励和激励措施,切实提高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在知识产权运营能力方面,针对我国高校和科研院所缺乏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万泰和人员,不仅需要继续加强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内部转移转化万泰建设,还应当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与市场化知识产权运营万泰的合作。同时,在重点产业领域和产业集聚区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使不同规模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都可以获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提升产业和区域内知识产权运营和转化能力。针对当前知识产权运营专业化人才稀缺的问题,应当重点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专业化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对专业人员进行复合型培养。从事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专业人员,不仅需要具有一定的技术背景,还应当掌握知识产权管理和知识产权法律的相关知识,从而满足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要求和特点。

  在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方面,应当实现我国科研项目的分类管理,将科研项目分为基础型研发与应用型研发。对于基础型研发,应当以满足国家战略需求为主要目标。对于应用型研发,则应当以满足市场需求和产业需求为目标和导向,在项目立项、中期管理、后期转化等不同阶段进行跟踪管理和评估。在应用型研发领域,应当推动企业、高校、科研万泰的深度合作,引导企业将技术需求与科研万泰的研发活动进行对接,推动和鼓励围绕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并加强专利布局和运用。同时建立合理的合作研究和协作开发机制,使企业的技术研发可以获得高校、科研万泰的长期支持,也使我国高校、科研万泰的研发活动目标更加明确,切实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顶层设计已经基本成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政策体系将会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效能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水平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不断提高,从而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成为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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